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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1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1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原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1988年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司法登记设立,为国内外各类商事主体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受案数量逐年上升,受理案件范围广泛涵盖金融资管、国际贸易及货物买卖、私募股权、建设工程、融资租赁、航空产业、数字交易、文创娱乐等商事争议,案均争议金额位于国内仲裁机构前列。案件当事人遍及全国各地及世界上8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已在近50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中共1,463名仲裁员,来自8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中国内地仲裁员1,081名,占比73.89%,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仲裁员382名,占比26.11%。同时,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建立《航空争议仲裁员名单》与《数据争议仲裁员名单》,分别作为《航空仲裁规则》与《数据仲裁规则》相关规定项下的特别名单。《航空争议仲裁员名单》中共有仲裁员151名;《数据争议仲裁员名单》中共有仲裁员96名。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始终秉承国际化、专业化的发展,先后设立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金砖国家争议解决上海中心、中非联合仲裁上海中心、产权交易争议解决中心和数据仲裁中心,探索解决各专业领域和区域内的国际商事争议。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积极致力于充分发挥仲裁、调解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服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科创中心的国家战略,持续提升业务国际化、专业化,增强仲裁公信力,奋力打造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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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委员会
上海仲裁委员会
上海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9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是中国首批试点设立的仲裁机构之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仲裁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上海仲裁委员会深化改革总体方案》,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上海仲裁委员会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打造国内引领、国际知名的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一流仲裁机构。
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专业、高效、保密的仲裁程序服务当事人解纷需求。上海仲裁委员会目前业务涵盖的领域为:金融、房地产、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体育、能源、贸易、国际仲裁、通用航空、公司与投资、其他民商事争议。截止2023年年底,累计处理各类合同争议案件6.1万件、涉案争议金额超人民币3120亿元、上海行政区划以外因素案件占显著地位。2023年,受理案件7348件,同比增长30%;争议金额442.1亿元,同比增加4%;涉外案件77件,同比增长18%;涉自贸区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76.43%。
上海仲裁委员会以国际化、专业化仲裁队伍保障仲裁程序公正有效。2021年7月,上海仲裁委员会新一届(第七届)委员会十五位委员受聘,其中包括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杨良宜先生、希腊仲裁协会秘书长安娜曼塔库女士、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法官芮安牟先生等三位外籍委员。上海仲裁委员会拥有一支国际化的专业仲裁员队伍,现行仲裁员名册中有1991名仲裁员,来自111个国家和地区,覆盖了全部东盟和RCEP国家以及77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具有法律、经济贸易和其他民商事领域的资深专业水准,可以使用42种语言进行仲裁。
上海仲裁委员会积极推动中国仲裁走上国际舞台。上海仲裁委员会是国际范围内第一家获得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仲裁机构,首个获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一工作组(中小微企业)和第六工作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观察员席位的中国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连续两年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交立法研究报告,全文发布于联合国官方网站,成为国际立法建议获得联合国网站全文发布的首家中国仲裁机构。
上海仲裁委员会与各行各业携手共进。上海仲裁委员会与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交通报社、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上海市体育总会、上海钻石交易所、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在内的金融、地产、航运、体育等重点领域的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挖掘、分析、理解具有行业特殊性的细分市场需求,为市场主体提供定制化的仲裁服务,为优化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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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中国海仲”,英文简称CMAC)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8年11月21日决定,于1959年1月22日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内设立的,唯一以解决海事海商、交通物流争议为特色并涵盖其他所有商事争议的全国性、国际化仲裁机构。
中国海仲位于北京,设有上海总部,在天津、重庆、广州、舟山、海口、大连、青岛、厦门设有分会/仲裁中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香港仲裁中心,在宁波、南宁等国内主要港口城市设有办事处。为满足行业仲裁和多元化服务需要,中国海仲下设航空争议仲裁中心、计量争议仲裁中心、建设工程争议仲裁中心、海事调解中心、航空争议调解中心、救助打捞争议调解中心、物流争议解决中心、渔业争议解决中心等业务中心。
上海总部和分会/仲裁中心可以就近管理仲裁案件,与中国海仲适用统一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提供统一的仲裁服务。香港仲裁中心依据香港特区法律成立,其所管理的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法为香港法,所作裁决为香港裁决。
六十多年的仲裁实践,培养、造就了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仲裁员队伍和勤勉尽责、专业高效的经办人员队伍。中国海仲多次修订《仲裁规则》、更新《仲裁员名册》,满足不断变化的仲裁实践需要,以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深的理论研究为中国仲裁法治建设和国际仲裁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自成立以来,中国海仲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尊重合同约定,已独立公正地审理裁决案件数千件,所涉案件专业性强,国际案件占比高,裁决的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确认,其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根植内地,立足香港,满足商界需求,施行不同法制下的仲裁实践,以海事争议起步的商事调解独具特色,以金融纠纷为主的网上仲裁快速发展,中国海仲竭诚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以仲裁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
View detailsProvisional Arbitration Rules
To advance the construction of Shanghai as an Asia-Pacific arbitration hub with global influence and to foster a world-class business environment characterized by market orientation, rule of law,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the Shanghai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ctively promotes innovation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in arbitration mechanisms. In response to the development needs of arbitration in Shanghai and with reference to internationally accepted practices, the Association has formulated ad hoc arbitration rules for parties to adopt by agreement.
Pursuant to Article 20 of the Shanghai Regulations on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enter, Shanghai,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arrangements, is exploring the use of ad hoc arbitration in commercial and maritime matter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Parties may agree to conduct such arbitration in Shanghai under specific arbitration rules and with designated arbitrator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6 of the Shanghai Measures for Promoting Foreign-Related Commercial and Maritime Ad Hoc Arbitration (Trial Implementation), the Shanghai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may formulate and publicly release ad hoc arbitration rules based on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and international common practices, for parties to adopt by agreement.
Temporary Arbitration Entran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