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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费用

临时仲裁费用

上海仲裁协会协助临时仲裁服务收费规则
第一条 费用缴纳与承担
上海仲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提供协助临时仲裁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上海仲裁协会协助临时仲裁服务收费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收取,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缴。临时仲裁的仲裁庭提出协助申请的,由仲裁庭指定相关当事人向本会预缴。当事人未按约定或者未按规则缴纳费用的,可由其他方代缴;未缴纳的,本会可以决定不再提供仲裁协助服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上述费用作为案件仲裁费用的一部分,具体费用承担比例,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认定。 除根据仲裁庭决定向仲裁员拨发预缴费用或向当事人退费外,本会不向仲裁庭和当事人承担任何付款义务。
第二条 指派指定机构
本会根据《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临时仲裁规则”)指派指定机构的,每次收取人民币3,000元。
第三条 担任指定机构
本会根据临时仲裁规则自行担任指定机构,按临时仲裁规则第六条第(四)款提供仲裁服务的,按如下标准收取费用: 1.决定临时仲裁庭组成和人数的,每次决定收取人民币3,000元; 2.指定仲裁员或替代仲裁员的,每次收取人民币3,000元; 3.应要求提供仲裁庭秘书协助服务的,每小时收取人民币1,000元; 4.提供协助办理保全与其他临时措施服务的,收费标准为:F =10,000+(n-1)×2,000,其中“n”表示当事人申请的临时措施项数,“F”表示本会提供临时措施服务收取的费用(单位:人民币元); 5.提供代为收取仲裁费用预付金等案件财务管理服务的,以代为管理的费用总额的0.1%收取财务管理费用,最低不少于人民币3,0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 6.提供开庭室和开庭设施的,每间每小时收取人民币1,0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 7.提供由本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庭审速录协助的,每4小时收取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不足 4 小时的,按 4 小时收取);庭审速记等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由第三方提供,经当事人确认后收取; 8.提供由本会指定翻译协助的,每4小时收取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不足 4 小时的,按 4 小时收取);翻译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由第三方提供,经当事人确认后收取; 9.提供案卷保存服务的,每宗案件每5年收取人民币4,000元(不足 5年的,按5年收取); 10.提供其他经当事人申请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由指定机构提供临时仲裁服务的,由本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提供的服务内容予以确定。
第四条 回避或不予回避决定
本会根据临时仲裁规则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的,每作出一份仲裁员的回避或不予回避决定收取人民币5,000元。
第五条 仲裁员资格认定
本会根据临时仲裁规则就仲裁员资格作出认定的,每次收取人民币3,000元。
第六条 仲裁员收费提议审查
本会根据临时仲裁规则审查、调整仲裁员的收费和开支的标准,或审查、调整仲裁员的收费和开支的确定方法,或提供案件相关费用收支管理协助的,每次收取人民币5,000元。
第七条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由本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八条 生效与解释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本规则由上海仲裁协会负责解释。
上海仲裁协会指定仲裁员报酬参考指引
第一条 指引效力
上海仲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提供协助临时仲裁服务并根据《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指定仲裁员或指定替代仲裁员的,当事人可选择《上海仲裁协会指定仲裁员报酬参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按小时费率计算并支付指定仲裁员的报酬。
第二条 费用的缴纳和承担
本会根据指引指定仲裁员或指定替代仲裁员,且当事人约定或同意依据指引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的,本会可以根据案件程序进展要求当事人预缴适当金额的仲裁员报酬。仲裁员的报酬原则上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缴。当事人未缴纳仲裁员费用的,可由其他方代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上述费用作为案件仲裁费用的一部分,具体费用承担比例,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认定。
第三条 仲裁员报酬的确定
各方当事人可选择以小时费率计算并支付指定仲裁员的报酬。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报酬以小时费率计算的,可以参考如下指引: 1、对于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其适用费率应首先由仲裁员和选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协商确定; 2、对于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其适用费率应首先由仲裁员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 3、如当事人未能在各方约定或本会通知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仲裁员的适用费率,可提出申请由本会确定; 4、申请由本会确定仲裁员适用费率的,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但特殊情况下本会可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上述原则外酌情确定仲裁员的小时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