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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协会-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

临时仲裁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
周波
委员
王国华, 毛惠刚, 许海峰, 陈向勇, 金立宇, 黄宁宁
顾问
沈宏豪, 姚宏敏, 黄晨亮
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4月2日上海仲裁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仲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临时仲裁工作委员会工作,依据《上海仲裁协会章程》、《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称临时仲裁工作委员会,是指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在《上海仲裁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专门部门。
第三条 工作部门
工作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职能
(一)推广《规则》和示范条款; (二)向会长会推荐临时仲裁仲裁员; (三)拟定临时仲裁有关工作指引报理事会审议; (四)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仲裁员资格认定、决定仲裁庭组成人员、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等临时仲裁相关服务; (五)开展临时仲裁相关研究、培训、宣传、交流活动以及案件信息征集、脱敏案例发布等; (六)办理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成员决定
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本会会员担任。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会长会议决定通过。
第六条 专家顾问
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名单由会长会议决定聘请。
第七条 丧失委员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第八条 取消委员资格
委员一年内多次不参加本工作委员会会议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资格,经本委员会主任报会长会议批准,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九条 委员权利义务
工作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设想及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规范自身的言行,维护本委员会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主任权利义务
工作委员会主任具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领导、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向会长会议、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完成会长会议、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会议
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全体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工作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工作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基本形式,在保证委员充分参与和表达的前提下,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的会议形式。涉及利益冲突的,相关委员需要回避表决,表决须由与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和纪要
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对每次会议情况做好记录。所议事项应形成纪要,由委员会主任签名后归档。
第十三条 通讯表决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现场或线上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事项,可以进行通讯表决,待下次召开现场会议时再予以书面确认。通讯表决与现场表决具有同等效力。 通讯表决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发起。在表决前应详细说明待表决事项的有关情况。通讯表决应以明示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在截止时间内,未以任何形式表示个人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25年4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