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仲裁机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期间仲裁工作的提示
1、上仲及各下设分院将于2020年2月3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恢复工作。
2、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听证程序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由相关办案秘书向各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另行通知。
3、当事人、代理人因纠纷需要近期向上仲立案、提交证据材料或相关文件的,建议优先选择网上立案或邮寄送达,减少外出,降低风险。上仲网上立案平台地址:http://www.accsh.org/,并选择“微信+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
4、如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参加仲裁开庭的,可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如原定于2月3日-2月7日期间进行开庭、无法满足提前五天提交书面延期开庭申请的当事人或代理人,请于开庭前及时与办案秘书进行联系并提交书面申请。
5、如因疫情原因导致开庭时间变更,相关办案秘书会提前告知各位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请各位仲裁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知悉。
6、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您与他人的健康,请到上仲及下设各分院的全体人员做好防护措施,佩戴口罩。如有发热等症状,请及时告知,以便工作人员采取相关措施。
7、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上仲将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前台值班。如有需要,可电联021-52920022转前台。您的相关需求会由工作人员及时转告办案秘书进行处理。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的通知
1、中国海仲及各分会、仲裁中心将于2020年2月3日始恢复工作;
2、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的(不包括网上仲裁案件),请优先选择邮寄方式以及中国海仲在线立案系统提交立案材料,在线立案请点击https://www.earbitration.org.cn;当事人提交仲裁文件的(不包括网上仲裁案件),建议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3、当事人需要联系立案秘书、办案秘书的,请优先选择电话、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联络;
4、当事人如有紧急情况需要来中国海仲现场办理仲裁业务的,请提前与立案秘书、办案秘书预约,并做好防护措施,佩戴口罩;
5、如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按期提交仲裁文件、参加开庭审理或其他仲裁活动的,可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以下简称“《网上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延期;
6、中国海仲及其内地分会/仲裁中心原定2020年2月15日及之前举行的开庭审理(网上开庭的除外)延期举行,具体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决定后,仲裁院另行通知;
7、如有任何仲裁服务需求,请拨打中国海仲及其分会/仲裁中心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