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对营商环境指数的三大影响及法治化应对
引言
各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对营商环境定义不尽相同。广义的营商环境等同于一国的竞争力。狭义上的“营商环境”是以待评估环境中企业是否进行对外直接投资(FDI)为标准。其一,待评估环境中的企业均不进行对外直接投资(FDI),即与投资环境相区别。其二,待评估环境中的企业均进行对外直接投资(FDI)。此时,营商环境等同于投资环境。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中对营商环境的定义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和采纳,目前《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中对营商环境定义包含11个方面,具体为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办理破产、劳动力市场监管。其中,前10项指标纳入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的评估内容,最后一项劳动力市场监管未计入打分。
图片来源:https://chinese.doingbusiness.org/zh/rankings
《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营商环境的全球排名持续提升,位列第31名,表现不俗。在世行评价指标体系中,与法治相关的指标比重约占三分之二。其中,“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等指标均与产权制度、纠纷解决制度相关。
此次新冠疫情,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中的10项打分指标影响深远,本文就10项指标中“保护少数投资者”、“执行合同”、“办理破产”这3项指标进行分析。
法治化纬度下疫情对营商环境评估报告评分指数的三大影响
(一) 疫情下披露程度指数将影响“保护少
数投资者”之“纠纷调解指数”得分
“世行营商环境指标中有一项叫做保护少数投资者,意在考察管理层或董事会是否存有滥用职权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1] 其中,“纠纷调解指数”得分极其看重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度。而此次新冠疫情蔓延全国,部分上市公司经营因疫情或疫情防控受到较大影响,针对疫情给投资者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和心理影响,少数上市公司或出于防止投资人撤资等因素的考虑,不正当披露相关信息或者遗漏部分重大信息,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可能引发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纠纷。
(二)疫情下“执行合同”的时间、成本和司
法程序质量将深受影响
“执行合同”指标主要包括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和以司法程序为中心的司法程序质量。[2] 其中“司法程序质量指数”又包括四大方面:一是法院结构和诉讼程序指数;二是案件管理指数;三是法院自动化指数;四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指数(具体指标见下图)。
疫情下由于企业停工、物流切断、限制出行等因素可能产生大量合同纠纷案件。其中货物买卖、运输、保管、仓储、租赁、承揽等合同的履行都将受到阻碍,导致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的结果。法院如何解决疫情下的合同纠纷,其解决合同纠纷的效率、成本和质量将决定“执行合同”二级指标的直接得分。
此外,“法院自动化指数”是“执行合同”指标项下的三级指标,是评价全球各经济体法院在线诉讼服务工作的重要标准。具体的子指标包括原告能否以电子化方式提交初始诉状、能否以电子化方式将初始诉状送达被告、能否以电子化方式支付诉讼费等。
2020年春节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各地法院大力开展线上立案和网络开庭工作,法院自动化程度能否进一步升级是“法院自动化指数”得分的关键。
(三)疫情下“办理破产”的审判方向将深刻
影响中国得分
根据对世行评价指标的细化分析,提升“办理破产”指标的重点是从制度机制上保障破产程序及时启动、高效运行,以促进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实现重整救治。[3] 疫情之下,大量中小企业面临资金链濒于断裂、无法恢复生产等众多难题,部分企业宣布破产。破产机制应当如何发挥作用,才能既促进处于破产程序中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重新恢复生产,又维持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给予被淘汰的企业通畅的市场退出机制?这一问题的回答,即破产制度在疫情下的适用与完善,将会深刻影响“办理破产”子指标破产回收率和破产框架力度的得分,从而影响整体的营商环境得分。
(一) 疫情下适当弥补因“披露不当”造成的
投资者损失
在新冠疫情爆发后,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不当披露信息以误导投资者。对此,证监会及交易所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了规范。2020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指出“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此外,上交所也发布《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对就相关披露工作的开展进行了调整,“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需按本所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依法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疫情期间,如果部分投资者因为上市公司披露不当造成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要求作出不当披露的上市公司赔偿其损失。投资者差额损失的认定应当结合疫情对股价影响的程度、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进行合理评估, 合理、公平分担市场风险。公平保护投资者,对标世行“保护少数投资者”项下“纠纷调解指数”之披露程度的标准。
(二)疫情下以不可抗力解决“执行合同”问
题
从法理基础来看,“不可抗力”起源于罗马法,常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事实,主要形式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此次新冠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以减轻或免除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虽然疫情及政府命令属于不可抗力,但因疫情遭遇合同履行障碍,并非一概支持解除合同。根据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及其梳理形成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迟延的处理方式是:在疫情防控期间,造成履行迟延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应区分具体情况,主要看疫情防控措施对义务履行的影响。
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除非涉及金融市场延期开市等特殊情况,一般不能以疫情防控措施主张免责。
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例如货物买卖的出卖人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迟延复工、被采取隔离措施、国家征用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义务或要求延期履行。
疫情下以不可抗力解决“执行合同”问题,兼顾鼓励交易原则和公平原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疫情下大量合同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以对标世行关于“执行合同”的时间、成本及司法程序质量之评价体系。
同时由于疫情影响需要进行人员隔离,现场立案、线下开庭,当面送达等线下诉讼活动无法展开,因此借助信息化诉讼服务平台,进行在线诉讼活动是行之有效的办法。2020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国大部分法院的立案窗口工作转为“线上”进行。
《通知》强调在线上进行立案、当事人调解、举证质证、开庭、宣判、送达等诉讼活动,同时进一步明晰了网上诉讼相关规则。一是规范网上身份认证,确保“人、案、账号”匹配一致;二是规范线上立案,规定法院应在七日内审核;三是促进发挥多元化调解平台的优势,大力促进在线调解;四是规范诉讼材料提交。规定电子化方式提交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五是规范在线庭审,规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要综合技术、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六是规范在线裁判,法官可以远程查阅电子卷宗、合议案件、撰写提交裁判文书等;七是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送达方式和生效标准;八是加强在线诉讼服务,要求法院升级在线平台,拓展在线诉讼功能。
各地法院也纷纷开展线上诉讼服务活动,以上海法院为例,据统计,仅2月3日至14日,上海法院已网上立案6947件,同比上升63%。此外,上海法院的网上立案平台允许当事人在提交电子诉状的基础上,可以同步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上海法院则通过电子化方式进行送达。疫情期间,全国各级各地法院积极开展在线诉讼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对标国际营商环境评分指标中电子化立案、电子化送达、电子化支付等标准,以助力世行营商环境评分体系之“执行合同”指标得分的回升。
(三)疫情下以“破产制度”重点挽救防疫物
资企业
疫情之下,亟须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复产复工,然而部分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正处于破产程序之中。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前提下,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可以开展日常生产经营业务,重启符合抗“疫”需求的债务人企业的生产经营。
一是及时恢复破产程序中的生产防疫物资企业的生产经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关于债务人企业继续或者停止营业问题,如果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一债会)召开之前作出决定,则由管理人决定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如果不是必须在一债会前决定,该事项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此外,应注意在继续经营期间,管理人经法院许可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切实维护好复产期间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是打通破产企业融资渠道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关于破产程序启动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参照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规定,解除破产企业融资的后顾之忧。
三是根据恢复生产情形灵活转换破产程序
法院应指导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经营方案和财产管理方案进行仔细审查,在破产宣告前,根据具体情况裁判企业是继续清算偿债还是进入重整、和解[4]程序。
2020年1月28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庭作出允许破产企业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恢复生产许可的决定,就是以“破产制度”挽救防疫物资企业的典范。2020年2月11日,北京朝阳法院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支持了洛娃日化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延期申请,至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结束,促进破产企业恢复生产,以全力支持企业生产消毒剂等防疫物资。概言之,司法审判可以通过破产这一总括的公平偿债程序,重点挽救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以重新提振市场信心,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为早日战胜疫情提供物资支持。
注释:
[1]《世行营商环境报告可能已被部分中国人误解》,Alexchu, 发表于《思想也是市场》,2019年11月21日。
[2]《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方法.规则.案例》,罗培新,《译林出版社》,2020年1月出版。
[3]《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理想图景与实现路径——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的法律要素为样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盛勇强,潘云波,彭浩,微信公众号《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4]《疫情形势下的破产审判对策建议》北京破产法庭,郑伟华,王玲芳,樊星,微信公众号《北京审判》。
作者简介
刘蓉蓉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朱旻卿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尹红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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