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协会指定仲裁员报酬参考指引
2025-09-13
第一条指引效力
上海仲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提供协助临时仲裁服务并根据《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指定仲裁员或指定替代仲裁员的,当事人可选择《上海仲裁协会指定仲裁员报酬参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按小时费率计算并支付指定仲裁员的报酬。
第二条费用的缴纳和承担
本会根据指引指定仲裁员或指定替代仲裁员,且当事人约定或同意依据指引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的,本会可以根据案件程序进展要求当事人预缴适当金额的仲裁员报酬。仲裁员的报酬原则上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缴。当事人未缴纳仲裁员费用的,可由其他方代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上述费用作为案件仲裁费用的一部分,具体费用承担比例,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认定。
第三条仲裁员报酬的确定
各方当事人可选择以小时费率计算并支付指定仲裁员的报酬。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报酬以小时费率计算的,可以参考如下指引:
1、对于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其适用费率应首先由仲裁员和选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协商确定;
2、对于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其适用费率应首先由仲裁员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
3、如当事人未能在各方约定或本会通知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仲裁员的适用费率,可提出申请由本会确定;
4、申请由本会确定仲裁员适用费率的,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但特殊情况下本会可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上述原则外酌情确定仲裁员的小时费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