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协会协助临时仲裁服务收费规则
第一条费用缴纳与承担
上海仲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提供协助临时仲裁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上海仲裁协会协助临时仲裁服务收费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收取,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缴。临时仲裁的仲裁庭提出协助申请的,由仲裁庭指定相关当事人向本会预缴。当事人未按约定或者未按规则缴纳费用的,可由其他方代缴;未缴纳的,本会可以决定不再提供仲裁协助服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上述费用作为案件仲裁费用的一部分,具体费用承担比例,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认定。
除根据仲裁庭决定向仲裁员拨发预缴费用或向当事人退费外,本会不向仲裁庭和当事人承担任何付款义务。
第二条指派指定机构
本会根据《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临时仲裁规则”)指派指定机构的,每次收取人民币3,000元。
第三条担任指定机构
本会根据临时仲裁规则自行担任指定机构,按临时仲裁规则第六条第(四)款提供仲裁服务的,按如下标准收取费用:
1.决定临时仲裁庭组成和人数的,每次决定收取人民币3,000元;
2.指定仲裁员或替代仲裁员的,每次收取人民币3,000元;
3.应要求提供仲裁庭秘书协助服务的,每小时收取人民币1,000元;
4.提供协助办理保全与其他临时措施服务的,收费标准为:F =10,000+(n-1)×2,000,其中“n”表示当事人申请的临时措施项数,“F”表示本会提供临时措施服务收取的费用(单位:人民币元);
5.提供代为收取仲裁费用预付金等案件财务管理服务的,以代为管理的费用总额的0.1%收取财务管理费用,最低不少于人民币3,0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
6.提供开庭室和开庭设施的,每间每小时收取人民币1,0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
7.提供由本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庭审速录协助的,每4小时收取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不足 4 小时的,按 4 小时收取);庭审速记等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由第三方提供,经当事人确认后收取;
8.提供由本会指定翻译协助的,每4小时收取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不足 4 小时的,按 4 小时收取);翻译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由第三方提供,经当事人确认后收取;
9.提供案卷保存服务的,每宗案件每5年收取人民币4,000元(不足 5年的,按5年收取);
10.提供其他经当事人申请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由指定机构提供临时仲裁服务的,由本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提供的服务内容予以确定。
第四条回避或不予回避决定
本会根据临时仲裁规则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的,每作出一份仲裁员的回避或不予回避决定收取人民币5,000元。
第五条仲裁员资格认定
本会根据临时仲裁规则就仲裁员资格作出认定的,每次收取人民币3,000元。
第六条仲裁员收费提议审查
本会根据临时仲裁规则审查、调整仲裁员的收费和开支的标准,或审查、调整仲裁员的收费和开支的确定方法,或提供案件相关费用收支管理协助的,每次收取人民币5,000元。
第七条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由本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八条生效与解释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本规则由上海仲裁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