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协会财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仲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规范协会的会计制度,更好地落实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
(二)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三)维护财务物质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条 协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协会法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协会财务负责人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协会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入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七条 协会的会计制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协会应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年终应该认真总结,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
第九条 根据《上海仲裁协会章程》,理事会负责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会员大会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 在协会运营过程中,如果有超出预算的情况,应提前书面向理事会作出追加预算的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和申请金额等,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团体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补助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咨询收入、培训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其它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补助收入”是指: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二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应严格遵守《上海仲裁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坐支。
第十三条 协会的会费收入必须开具《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其余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其他财政专用票据。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支出”、“其他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会议活动费、培训活动费、课题研究等专项费用、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等。
“管理支出”是指: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账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五条 货币单位
本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第十六条 各项支出按照协会规定的范围执行,严格实行分级审批手续。
(一)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支出需由秘书处具体分管人员如实填写付款申请单,并提供付款依据,经秘书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签核。
(二)协会购置大型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达到壹万元及以上,由具体分管人员进行三方比价,根据最优报价方案作出书面预算并附上比价表,请款时需提交相关合同,经秘书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签核,向协会会长报备。
(三)课题研究、专项学术、科普、科技开发等专项费用支出,在开展相关活动前,由具体分管人员对经费使用做出分项的书面预算,请款时需提交相关合同,经秘书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签核,向协会会长报备。
(四)协会举办活动的经费支出达到壹拾万元及以上,由具体分管人员进行三方比价,根据申请方提交的资质、活动方案以及报价,综合各方因素确定合作方,完成书面预算并附上比价表,请款时需提交相关合同,经秘书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签核,向协会会长报备。
(五)协会单项项目的合同估算价达到叁拾万元及以上或单项采购金额达到叁拾万元及以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协会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对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和项目经验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六)协会人员在国内出访及接待活动中涉及的交通、食宿经费的使用标准参照《上海仲裁协会关于国内出访与接待交通及食宿经费使标准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标准
(一)合同的订立要符合国家《合同法》的规定。
(二)合同系指双方或多方根据所达成的协议签订的文件,包括载有“协议”字样的文件。
(三)凡属于协会活动举办、业务研究、项目开发与建设、物资采购、日常事务性工作及其它需要签订合同的情形范围内,且金额达到壹万元及以上,均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及时订立合同。
(四)秘书处负责组织合同的洽谈、审批和签订工作,并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合同订立前,秘书处应进行三方比价,并对对方履约能力及信誉等收集足够信息。
(五)各类合同签署权坚持分级签署原则,由秘书处对合同进行初审,经协会会长审核后,各分管副会长签字,协会物资采购及日常事务性合同授权秘书长签字,未明确分管副会长或负责人的合同,由会长本人签字。
第十八条 请款、报销票据必须是合法的正式发票。收据(税务部门认可的除外)、白条、不按规定要求开具的发票均不能作为费用报销/支付的凭据。
第十九条 请款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若遇紧急请款事项,秘书处具体分管人员可以通过邮件或者微信,事先取得秘书长、分管财务副会长的同意,事后补办书面签核手续。
第二十条 如遇下列情形之一,请款前需填写《内部请示(报告)处理笺》,由申请人提请,经秘书长、分管财务副会长和协会会长签核:
(一)员工加班费、年终奖金;
(二)首次发生的费用;
(三)其他需要填写的情况。
第四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制定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一)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须遵照“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凡购置固定资产,不足贰千元(含贰千元)的,由秘书长审批;达到贰千元及以上的,经秘书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签核。购置低值易耗品由秘书长审批。
(二)固定资产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财务要求,做好折旧。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管理成本,但须建立实物登记、发放账目。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由内部会议讨论决定,正确处理好残值。
(四)固定资产登记后要有标贴,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共同使用要明确保管责任人,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整洁、完好、性能安全良好。
(五)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定期检查,做到帐物一致。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原则,指定专项人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不准出借银行账户、支票。不属协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协会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
第六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协会预算工作目标在本年度执行完成。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的当年预算结余,可以作为未结算款项申请结转到下一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不再用于限定项目的预算结余,自动转入历年累计结余。
第二十七条 因业务开展,协会需要使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未结算款项或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历年累计结余,应当经会长会提出,报理事会审议通过,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协会财务委员会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