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对在线仲裁的推广与完善——由新冠疫情引发的思考
目前,新冠疫情仍旧严峻,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诉讼和仲裁活动也不例外。以仲裁为例,为参与开庭,相关人员都需要前往开庭地点参与开庭或提供支持性服务。这一过程中,相关人员难免需要接触人群,身在外地的人员更需要长时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往返。在实际庭审过程中,排除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至少有4名核心人员(一名独任仲裁员、一名仲裁秘书、两名当事人或代理人)在一个较为封闭的空间内的密切接触。而在三人庭、当事人与代理人共同出席、一方有多名代理人等情况下,该数字还会攀升。
这不但不利于庭审参与人员自身健康的防护,也增加了人员流动过程中广大民众的传染风险。因此,在这个特殊时期,也让我们得以再次思考在线仲裁在实践中的运用与完善,而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做的推广以及给在线仲裁提供的支持服务。
当事人选用在线仲裁的顾虑
虽然,在线仲裁是一种看似更加便捷高效的方式,然而根据笔者自身经验来看,很多当事人对在线仲裁这一新方式持保留态度,主要体现在下述各类顾虑中:
当事人的顾虑主要集中在三点。其一,针对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特别是大批量的证据材料)遇到的技术障碍。现在不少在线立案系统对于上传材料的大小都有一定的限制,上传大批量证据时只能分割文件。这不仅给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且使得仲裁员在审阅材料时存在一定的不便。而且,大批量文件上传也依赖系统与网络的速度及稳定性。常见的情况有因网络速度慢而需要长时间上传,以及由于系统或网络不稳定,导致上传失败、需要重复上传等。
其二,针对在线提交立案材料保密性的顾虑。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很大程度上偏好于仲裁的保密性。然而,当事人在通过网络提交材料时,往往会顾虑此种提交方式是否足以保护相关信息不外泄?若使用云平台提交材料,该类云平台是否能抵抗外部黑客侵袭?此类问题往往是人们使用在线云盘时所顾虑的问题,而该问题在仲裁这一特殊背景下就显得尤为突出。
其三,针对在线提交的立案材料之真实性的顾虑。电子文件较容易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作假。因此,在在线提交立案材料与后续在线开庭结合使用的情况下,由于无法审阅材料的原件,仲裁员、当事人对于材料真实性的判断存在顾虑。
当事人的顾虑主要集中在两点。其一,针对在线庭审可能遇到的技术障碍。较之在线立案,在线开庭对于设备、系统及网络的稳定性要求更高。如前文已提及的,在实际庭审过程中,排除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至少有4名核心人员参与,该4名人员以各自的网络和设备参与庭审。庭审过程中任何一个人的设备或网络出现问题,或在线庭审系统自身出现故障,则都会对在线开庭带来非常消极的影响。如何确保庭审系统以及所有参与庭审人员各自网络及设备的稳定性,尽量减少语音和视频延迟的情况,是各参与方主要关心的问题。
仲裁机构针对在线仲裁的推广及完善
针对上述各类顾虑,为使得在线仲裁能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笔者结合自身过往办案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针对在线立案和文件交换的技术障碍之顾虑,我们建议各仲裁机构更好地运用云技术,通过搭建云端平台,扩容可接受的单份电子文件大小。同时,也可考虑国际仲裁中已非常常见的通过电子邮件传送仲裁文书的方式。通过该种方式,相关文件可快速在仲裁庭、当事人及仲裁秘书之间通过邮件附件(超大文件可利用附上大附件下载链接的方式)实现快速传送。此外,笔者建议在网上立案过程中,就证据提交,仲裁机构可以给予当事人网上提交或纸质文件快递两个选择,允许当事人仍旧可以通过传统方法将证据快递至仲裁机构,以解决当事人大批量证据上传实有困难的情况。
针对在线开庭技术障碍的顾虑,我们建议各仲裁机构在尽可能完善、优化在线开庭系统的同时也做好备选方案,比如同时预备电话会议设备。笔者曾经处理过一起适用视频会议的在线庭审。在该次庭审的最后半天,视频由于网络问题极其不稳定,最终无法使用。幸而参与方于一开始就做了两手准备,交换了各自电话会议的信息。因此,当视频设备无法使用时,各参与方及时通过备选的电话会议设备完成了最后的庭审,极大地避免了设备问题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针对立案材料真实性的顾虑,在积极引导当事人提高诚信度、要求当事人代理人提高职业操守的同时,建议各仲裁机构制作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通过让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阅读、签署的方式来警示其提交各类虚假材料的严重后果(可以通过仲裁规则以明确相关严重后果)。同时,在在线提交立案材料与后续在线开庭结合使用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认为特别重要的原件,可组织当事人通过快递等方式自行进行真实性的确认。
针对庭审保密性及公平性的顾虑,建议采取类似于提高在线立案材料真实性的做法。仲裁机构可以通过要求各参与方阅读、签署保密承诺函的方式进行规范,警示参与方私自同意第三方参与或泄露庭审信息的严重后果。
任何一个好的模式,除了尽可能在设计阶段考虑周全以外,更加需要实践的检验以进一步完善。为提高在线仲裁的使用度,并从中发现实操问题以进一步完善各类操作细节,建议仲裁机构可以通过修改仲裁规则以进一步鼓励当事人主动选择在线仲裁。此类规则性的修改可以至少体现在两方面。
结语
在新冠疫情的特殊形势下,在线仲裁的优势及价值也彰显无疑。以此为契机,也让我们重新审视现代科技与仲裁的结合。事实上,在国际仲裁中,由于当事人、仲裁员、仲裁秘书等往往来自不同的国家与地区,因此互联网技术已经被频繁利用以解决不同时差及远距离路程等问题。比如,国际仲裁中经常仅以电邮通讯案件材料、利用电话会议快速召开案件管理会议,甚至在合适的情况下通过视频会议开庭等,此类方式都帮助仲裁各方在高效推进仲裁程序的同时又极大程度上节约了仲裁成本。
然而,为了更好地推广在线仲裁,也需要仲裁机构采取各类措施以进一步巩固、提高市场对于在线仲裁的接受度与认可度。该过程非一蹴而就,仍旧需要各方的努力与配合,仲裁机构在其中无疑承担了关键作用。仲裁机构通过提高支持性服务并加强推广,必能引导市场更好地接受在线仲裁,最终使得当事人从中获益。
作者简介

刘炯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汤旻利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张易欣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